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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严查售楼部信息公示 不达标暂停网签销售
作者: 发布日期:2017/5/23 来源: 点击次数:1109

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达标制度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,其销售现场应公示以下信息:

●《企业营业执照》、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及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城中村改造项目,还应公示城改部门批准销售的函件。委托代理销售的,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;

●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及销控表。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、套内面积、销售价格及是否已售出等情况;

●项目规划总平面图、楼幢建筑平面图、已批准预售的楼幢(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,应作特别说明)、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、房屋规划用途、房产测绘成果报告、户型详图、停车位配比、前期物业服务及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不利因素等;

●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》、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88号)、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31号)及正在执行的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文件;

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;

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;

●房地产开发企业给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、权限;

●所有驻场销售人员照片、姓名、上岗证书;

●房管、物价、工商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。

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盘销售前,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,并拍照留像;不符合公示要求的,责令限期整改,暂停网签销售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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